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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新良、雷平、雷斌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0-04-20 16:58 浏览次数: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424刑初338号
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新良,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江西省余干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同月1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辩护人倪利腾、张春峰,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平,男,1993年9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余干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同月1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蝶、吴子慧,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斌,男,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余干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同月1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辩护人沈沁梅、谭俊艳(实习),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涛辉,男,199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江西省余干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同月2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艳群,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智红,男,1992年8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住江西省余干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5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路祥,浙江宜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欢辉,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江西省余干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同月2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雪玲,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诉刑诉(2019)第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新良、雷平、雷斌、吴涛辉、雷智红、吴欢辉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印珊丽和梅俊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新良、雷平、雷斌、吴涛辉、雷智红、吴欢辉及辩护人倪利腾、吴蝶、沈沁梅、吴艳群、郑路祥、李雪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雷新良、雷平、雷斌、吴涛辉、雷智红、吴欢辉经事先通谋,在江西省余干县被告人雷新良家中,利用“柠檬”网络直播平台直播诈金花,并采用摆牌等手段控制牌面大小,从而骗取被害人沈某现金人民币110210元。
另查明:被告人雷新良、雷平、雷斌、吴涛辉、吴欢辉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被告人雷新良等人退赔给被害人沈某人民币110000元,被害人沈某对雷新良等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新良、雷平、雷斌、吴涛辉、雷智红、吴欢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沈某的陈述,海盐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海盐县公安局扣押、搜查、检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海盐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及谅解书、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新良、雷平、雷斌、吴涛辉、雷智红、吴欢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采用虚构事实等手段诈骗他人钱财人民币110210元,均属数额巨大,上列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雷新良、雷平、雷斌、吴涛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雷智红、吴欢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采纳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雷智红、吴欢辉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新良、雷平、雷斌、吴涛辉、吴欢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采纳辩护意见,对各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智红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采纳辩护意见,对其从轻处罚。六被告人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谅解,可采纳辩护意见,分别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雷新良、雷平、雷斌、吴涛辉、雷智红、吴欢辉的犯罪事实,均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就此所提意见,均不予采纳。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新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2日,即刑期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2022年4月7日止。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雷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2日,即刑期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2022年4月7日止。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雷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2日,即刑期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2022年4月7日止。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吴涛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2日,即刑期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2022年4月7日止。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雷智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31日,即刑期自2019年10月10起至2021年9月8日止。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吴欢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2日,即刑期自2019年10月10起至2021年8月7日止。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责令被告人雷新良、雷平、雷斌、吴涛辉、雷智红、吴欢辉继续退赔被害人沈某人民币210元。
八、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号码展板1块、塑料展板11块、带线电灯3只(均移送至本院),均予没收。
九、扣押在案的手机2部及建设银行卡1张(均移送至本院),发还被告人雷智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齐 奎
人民陪审员 王 凤
人民陪审员 王忠辉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纪玉兰
书记员吴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