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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辉、吴加华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0-04-20 16:54 浏览次数: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402刑初246号
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国辉,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顾海峰,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加华,男,199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顾鹤东,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振华,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奇,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国武,男,199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立新,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素贞,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沈沁梅,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晓冬,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现住嘉兴市南湖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国华、卢庆康,浙江力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尾俺,女,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国秀,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2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沈晓炳、范润东,浙江雅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禄,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嘉峪关市。1995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甘肃省定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9月23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17)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国辉、吴加华、郑振华、赵国武、陈素贞、李晓冬、陈尾俺、王禄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晓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国辉、吴加华、郑振华、赵国武、陈素贞、李晓冬、陈尾俺、王禄及辩护人顾海峰、顾鹤东、张奇、吴立新、沈沁梅、卢庆康、沈晓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国辉、吴加华、郑振华、赵国武、陈素贞、李晓冬、陈尾俺、何国秀、王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分别负责管理、财务、核算、发包手、拉手等职责,参与期间赌资数额达370余万至69万余元不等,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赵国辉、吴加华、郑振华、赵国武、陈素贞、李晓冬、陈尾俺、何国秀、王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国辉、吴加华、郑振华、赵国武、陈素贞、李晓冬、陈尾俺、何国秀、王禄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国辉对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国辉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过,且在犯罪中主要起帮助作用,系从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加华对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吴加华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并愿意退缴违法所得,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郑振华对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在参与赌博犯罪期间并非每天上班,所以指控其参与的赌资金额及获利金额过高;被告人郑振华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其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愿意退缴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国武对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国武在犯罪中从事核算工作,相较于其他管理、拉手、发包等工作更为次要,系从犯,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素贞对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素贞等人利用微信群赌博,较之于一般的开放性赌场相对封闭,社会危害性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素贞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素贞在参与赌博犯罪时,是每天与他人轮流发包或从事财务工作,所以不应将全部赌资计算为陈素贞参与。被告人陈素贞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且愿意退缴违法所得,请求对其从宽处理。
被告人李晓冬对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晓冬系从犯,无前科劣迹,社会危害性较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尾俺对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何国秀对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何国秀并非每天帮助赌博群拉人或炸其他赌博群,故不应将自2016年7月中旬至案发期间的全部赌资作为被告人何国秀所涉及的赌资额;被告人何国秀收到的21000元中包括其找人炸群的费用及小孩子过生日的红包,故何国秀的非法获利并非指控的21000元。被告人何国秀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何国秀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国秀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不严重,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请求对被告人何国秀宣告缓刑。
被告人王禄对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
2016年初至案发,何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开设名为“澳门国际”的微信群,在网上雇佣被告人赵国辉、吴加华、郑振华、陈素贞、赵国武、李晓冬、陈尾俺、何国秀、王禄等人分别担任管理、财务、核算、发包手、拉手等职务,以微信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庄丰。
被告人赵国辉于2016年4月中旬至案发,先后担任管理、财务,期间赌资数额累计370余万元,个人非法获利75000余元。
被告人吴加华于2016年4月中旬至案发,先后担任管理、财务,期间赌资数额累计370余万元,个人非法获利59000余元。
被告人郑振华于2016年4月中旬至案发,先后担任财务、拉手,期间赌资数额累计368万余元,个人非法获利59000余元。
被告人赵国武于2016年5月至案发,担任核算,期间赌资数额累计335万余元,个人非法获利40000余元。
被告人陈素贞于2016年4月上旬至7月29日,先后担任发包手、财务,期间赌资数额累计331万余元,个人非法获利20000余元。
被告人李晓冬于2016年6月至案发,担任拉手,期间赌资数额累计214万余元,个人非法获利22000余元。
被告人陈尾俺于2016年3月下旬至6月下旬,先后担任发包手、财务,期间赌资数额累计182万余元,个人非法获利27000余元。
被告人何国秀于2016年7月中旬至案发,先后担任拉手、炸群,期间赌资数额累计106万余元,个人非法获利21000余元。
被告人王禄于2016年7月20日至案发,担任拉手,期间赌资数额累计69万余元,个人非法获利8000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赵国辉处扣押作案用苹果6S手机一部,从被告人吴加华处扣押作案用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从被告人郑振华处扣押作案用苹果5S手机一部,从被告人赵国武处扣押作案用苹果6手机一部,从被告人陈素贞处扣押作案用苹果手机三部,从被告人李晓冬处扣押作案用苹果6手机及三星手机各一部,从被告人陈尾俺处扣押作案用苹果6PLUS手机、银色苹果6手机、黑色小米手机各一部,从被告人何国秀处扣押作案用苹果6手机一部,从被告人王禄处扣押作案用华为手机一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加华退缴违法所得59000元,被告人郑振华退缴违法所得59000元,被告人陈素贞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被告人李晓冬退缴违法所得22000元,被告人陈尾俺退缴违法所得27000元,被告人何国秀退缴违法所得11000元,被告人王禄退缴违法所得800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赵国辉、吴加华、郑振华、赵国武、陈素贞、李晓冬、陈尾俺、何国秀、王禄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陈某1、吴某、陈某2、刘某、沈某、王某、周某的证言、被告人赵国辉、赵国武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扣押物品照片、被告人赵国辉、赵国武的手机信息提取记录及照片、被告人吴加华、郑振华、陈素贞、李晓冬、何国秀的手机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陈尾俺的手机检查笔录及统计表、何玉庭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被告人郑振华、赵国辉、陈素贞、吴加华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甘肃省定西县人民法院(1995)定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辩护人对赌资数额及获利金额的辩解。经查,公诉机关根据各被告人的供述、银行交易记录等确定各被告人的赌资数额及获利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国辉、吴加华、郑振华、赵国武、陈素贞、李晓冬、陈尾俺、何国秀、王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分别负责管理、财务、核算、发包手、拉手等职责,参与期间赌资数额达370余万至69万余元不等,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国辉、吴加华、郑振华、赵国武、陈素贞、李晓冬、陈尾俺、何国秀、王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赵国辉、吴加华、郑振华、赵国武、陈素贞、李晓冬、陈尾俺、何国秀、王禄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禄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禄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国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19年8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加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19年2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郑振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19年2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赵国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19年2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陈素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李晓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陈尾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何国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王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十、退缴的违法所得206000元予以没收,其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后予以没收;
作案工具手机十四部予以没收,其余物品发还各被告人(由公安机关办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杨志勇
人民陪审员  沈章焕
人民陪审员  钱金魁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钮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