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热线

15957341536

沈沁梅律师微信

回复咨询,案件接洽

专业支持,指导指引

实战案例

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实战案例 >

顾超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0-04-20 16:53 浏览次数: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424刑初322号
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超超,男,1994年4月30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7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同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沁梅、贾佳,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浙刑辖49号指定管辖决定书,于2017年9月13日决定将被告人顾超超盗窃一案指定由本院管辖。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诉刑诉(2017)第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超超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1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印珊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超超及其辩护人沈沁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2日晚,被告人顾超超在得知北京蓝标畅联科技有限公司手机百度网页话费充值平台存在漏洞且有利可图后,为谋取非法利益,遂利用“Fiddler”软件,恶意拦截该平台上的应用程序,先后7次将系统设置的话费充值面额为500元的充值卡修改为人民币0.01元,并充值于本人及他人的手机号码上,共计充值话费人民币3500元,造成该公司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481.50元。到案后,被告人顾超超家属替其退赔了被害单位大部分经济损失。
另查明:被告人顾超超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7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海盐县公安局在侦查其他同类案件时发现本案线索后于2016年11月17日予以立案。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顾超超家属替其退清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超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人龚某、钟某的证言;北京蓝标畅联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关于“蓝标畅联-百度WAP版话费充值”案件情况说明、异常数据清单说明;涉案支付宝交易数据;海盐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和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超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超文本传输协议(HTTP)调试代理工具“Fiddler”软件,采用恶意拦截、秘密修改交易传输数据等手段,非法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481.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顾超超到案后有如实供述的坦白情节等的意见。经庭审查明,本案所涉犯罪事实属于犯罪嫌疑人余罪未作交代情形,故依法不能认定涉案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故对有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归案后被告人顾超超的家属能代其主动退赔被害单位所受经济损失,当庭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等,可采纳辩护意见,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另,本案被告人犯罪所得财物,应当依法责令其折价退赔给被害单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超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顾超超退赔给被害单位北京蓝标畅联科技有限公司涉案财物折价人民币3481.50元(已暂扣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董轶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叶利